导 师: 吴永明
学科专业: C0103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江西师范大学
摘 要: 随着世界公共行政改革,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时期,同时也是走向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化、社会多元化、利益分层化的时期。其中,在宪政发展的路途上,公民的结社权得到充分的享受和张扬。这种社会处于社会控制机制转换的社会,即法理权威将要取代传统权威和感召权威而成为社会控制权威的主体。这样,在我国,作为非政府组织之一的、发展最快的、最具代表性的行业组织与政府建立了合作性的互动关系,发挥了对内整合、对外代表、内外协调的重要作用。 从现代各国看,行业组织的法律人格得到立法的普遍确认,即行业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即具有法人资格。不管是英美还是德法,行业组织还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然而,在我国,行业组织承担政府的责任,对本行业以及成员进行管理,势必行使公共管理权力。有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现实中,对于行业组织的侵权,常有被侵害人的救济权被排除在适当的司法救济之外。 基于行政权是行政法研究的主要对象,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着重分析论述行业组织的自治权性质以及规制等问题,并提出一些基础性、前瞻性的建议。 第一章是行业组织概述。此部分解释行业组织是什么,以及对行业组织规制的法理背景分析,进行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法学透视。 第二章分析行业组织的权力构成和自治权的性质,包括其来源、途径、性质和构成。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也是测量行政法范围的标尺。只有找到这把钥匙,对行业组织的行政法规制就迎刃而解。 第三章分析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功能作用,以凸显行业组织规制的意义。 第四章是对行业组织的行政法规制理念、必要性、原则、完善途径等方面的论述,切实提出完善对行业组织的行政法规制措施。
分 类 号: [D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