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朱义坤;吴金平
学科专业: C0206
授予学位: 博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本文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与法律方式进行了探讨。引起当代国际争端的主要因素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领土、边界及海洋争端矛盾,资源争夺矛盾,生态环境恶化引起的新矛盾等。和平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方式有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含仲裁),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其先天的缺陷。政治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有其灵活性、直接性、及时性与成本较低的优点,有时甚可预防争端(事前协商),但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法,在某些时候,它所反映的是国际政治现实的力量对比(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实力落差),结果未必公平。当用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时,多半都是大国、强国的利益优先得到维护与保障,小国、弱国的利益则往往被忽略,甚至被牺牲。就像国际之间的谈判,无异就是博奕戏码的上演,小国利益很难与大国之间取得平衡。小国愿意忍受不公平的结果,固然无可厚非。但在谈判结果显然欠缺公平性,小国又不愿意忍受之时,自然应允寻求司法解决,但往往又会发生法院无管辖权可资行使的情形,不是未获争端当事国同意管辖,就是附带声明保留,使得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致使争端无法获致解决。考其原因,在于联合国宪章并未授予国际法院一般管辖权,关此,因为涉及争端当事国有关主权方面的问题,主权的让与问题一直是国际关系上的重大难题,但为力求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秩序计,似应考虑授与国际法院一般管辖权,如同海洋法法庭一般,对于特定事件拥有强制管辖权,不致有些争端无法获得司法解决。本文认为,在政治解决无法获得公平公正的结果,亦或有些争端很难或是无法透过政治解决时,应授与国际法院“非任意性强制管辖权”,对主权国家予以强制管辖。如此,当代国际和平或可真正到来。
分 类 号: [D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