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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商研究》 2004年第1期104-111,共8页

摘  要: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关 键 词: 奸淫幼女罪 界定 强奸罪 中国 刑法 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 幼女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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