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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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03年第4期132-135,共4页
摘 要: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关 键 词:
毁灭
伪造证据罪
情节犯
包庇罪
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认定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