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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下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作  者: ;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

出  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3年第1期103-109,共7页

摘  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商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反映商法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①据此,商法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和价值(本质)性两个特点。所谓普遍性,即该原则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始终。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谓价值性,即反映商法的基本价值。商法的原则与民法原则不同。民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学说和立法上比较明确和统一。而商法的原则很不统一。国外学者极少概括商法的原则。我国学者有关商法基本原则的论述,极不统一。例如:覃有土先生提出了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等四项原则;②施天涛教授提出了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要范健教授提出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等五项原则;④赵中孚先生则总结了八项原则。

关 键 词: 覃有土 商主体 法律准则 赵中孚 商事关系 商事法律 外观主义 交易人 交易效率 消灭时效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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