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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商法》 2006年第0期
摘 要: <正>从1844年英国成立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至今合作社有160多年的历史,它已从原来发起的欧洲,发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等各大洲,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我国合作社的历史较长,规模不小,目前农村已有140多万个合作社,比较专业的有14万个,但关于合作社的立法相当不完善,宪法只把合作经济定性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民法通则》难以确定合作社适当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本文试以几种民商事主体为参照系,对合作社进行比较分析。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合作社法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地位 国际合作社联盟 尚付阙如 民法通则 合作经济 私法主体 合作社社员 私法领域
分 类 号: [D912.4 D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