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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能性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24-135,共12页

摘  要: 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

关 键 词: 单位累犯 危险人格 单位组织体责任论 单位利益群体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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