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出 处: 《中国审判》 2015年第10期
摘 要: <正>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便是在第二条中将可诉行为由"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两字之差,体现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的突破,彰显了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也是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限制公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多年来饱受质疑与争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通过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 键 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纳独 行政争议 王名扬 清单模式 自我克制
分 类 号: [D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