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出 处: 《仲裁研究》 2013年第2期92-98,共7页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是盘踞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目前,我国法律在"老鼠仓"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了基金经理的违法成本较低,从而使基金业的"老鼠仓"行为愈演愈烈。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基金经理的法律地位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老鼠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上,认为责任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探讨了"老鼠仓"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