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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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出 处: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第13期298-298,共1页
摘 要: 在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情形,一方面在买受第三人行使涤除权情形,抵押权人可主张提前实现抵押权或将涤除的财产予以提存;另一方面在买受人善意取得转让的抵押财产情形,抵押权人可就该转让价款优先受偿,但以该价款存在为前提。
关 键 词: 抵押物 擅自转让 涤除权 善意取得 优先受偿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