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3年第6期162-169,共8页
摘 要: 关于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问题 ,目前国际法学界争议激烈 ,然而各种学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就是力求为该制度寻找一个单一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 ,法律上任何一项制度 ,其法理基础或者说法理依据可能是一个原理 ,也可能是多个原理的结合。在前一种情况中 ,只要运用一个法律原理就能够对某项制度的存在进行完美而穷尽的论证 ;而在后一种情况中 ,只有同时结合几个法律原理才能把某项制度存在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解释清楚。国际法上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应该属于后者的情形。因此 ,笔者认为应从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