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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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出 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03年第4期49-51,共3页
摘 要:
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过程中 ,应当兼顾个人信息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 ,将征信范围限制于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并确保征信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信用报告与信用信息的使用也必须限定范围 ,个人信用资料不能随意公开。个人商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必须以不损害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为前提 ,美国“选择退出”
关 键 词:
个人信用制度
隐私权
个人信息
信用报告
信用信息
个人商业信用信息
中国
领 域:
[哲学宗教]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