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出 处: 《涉外税务》 2003年第10期60-63,共4页
摘 要: 200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这是税收征管法吸收民法领域的有关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税款优先的地位,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税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是新的尝试,且现有制度规定的十分原则,许多问题没有明确,在基层的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