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 (杨炯); (徐彪); (张志勇); (李霓); (张仲玮);
机构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 《人民检察》 2007年第6期
摘 要: 司法实践中,围绕侵犯“赃物”的各种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直颇有争议。比如,对于吓走窃贼并占有赃物的行为,究竟是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还是抢劫、敲诈、侵占、盗窃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行为?这必然涉及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理解、我国刑法对处于非法占有状态的“赃物”是否保护等问题,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很大。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研讨会,特邀专家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关 键 词: 侵犯财产罪 民事行为 敲诈勒索罪 间接正犯 不当得利 法益 遗忘物 侵占罪 犯罪行为 无责任能力人
分 类 号: [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