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交通银行
出 处: 《新金融》 2003年第5期38-40,共3页
摘 要: 一、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功能上的互补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企业设备长期贷款的重任,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之下,设备抵押担保的形式不能保证抵押物变现后所得资金可以全部优先受偿.租赁业务和银行信贷业务一样,都具有债权融资的功能,但租赁融资债权是一种不可单方撤消的、以物为载体的债权,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更好地锁定风险.正是因为租赁业务集债权和物权于一身的特性,使租赁成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设备市场之间进行资本形态转化和传导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