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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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刑法论丛》
2015年第2期122-144,共23页
摘 要:
要平息刑法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之争,需要观照文学的经验.在研究路径上实现"本体论转向".研究文本意义如何存在。刑法意义并非存在于立法者原意或文本之文字当中.而是产生于读者与文本的互动——法律解释之中。从这一本体论结论出发。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內。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关 键 词:
刑法解释
文学理论
本体论转向
解释目标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