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年第1期119-130,共12页
摘 要: 非正常死亡原因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可能牵涉非法脱罪情况的发生,对死因的调查和处理更是事关国家公权的社会公信力。而现行非正常死亡原因调查和处理机制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建立必要的正当法律程序予以确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的性质符合对非正常死亡原因的认定和处理,建议在特别程序中增设死因确认程序,通过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由司法权统一行使对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确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