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37-39,共3页
摘 要: 一、人寿保险单(以下简称寿险保单)能否设定质权 此问题是研究寿险保单质权的首要问题。对此,学界见解尚未统一。 有学者认为,寿险保单的实质是一种附始期的债权,无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长短如何,一旦期限届至,债权必然发生,故此种债权得设定质权应无疑义。另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而持'抵押转让'之说。该学者认为寿险保单是一种资产和投资手段,并将寿险保单的转让分为完全转让和抵押转让。所谓抵押转让就是指寿险保单所有权人将保单项下的某些权利暂时移转给贷款的银行、储贷机构或其他人作为借贷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