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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师资的法律义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解析

作  者: ;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出  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8年第5期

摘  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性和均衡性,规定了教育经费和教师均衡配置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开展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县级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到一些教育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均衡发展的研究和尝试,提出可供参考的机制改革的依据和实施操作的办法,能够加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最终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提供前提和保障。"本期关注"选择关于教育均衡不同层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以期为读者呈现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现状及实践经验。

关 键 词: 均衡配置 教育行政 教育均衡 法律义务 十二条 素质教育目标 教师法 教育群体 教育法律法规 法律条款

分 类 号: [D922.16]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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