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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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年第1期202-216,共15页
摘 要:
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应地,民办学校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学校的任务、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的非限制性等方面来看,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可能性。营利性学校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同政府、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上。
关 键 词:
营利性学校
法律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