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出 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0年第1期207-223,共17页
摘 要: 英国《学校招生录取规章》主要规定了四章的内容,分别是立法宗旨、公正的超额选录标准的制定、合作招生与公正招生协约及公正招生体制的保障。该规章对我国的教育立法的完善有如下几点启示,即在教育立法中应有相应的立法咨询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立法草案的意见,坚持以生为本,尊重教育的民主性,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服务性,遵守正当程序,规范内容明确具体以使教育立法具有可操作性,确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尤其是中立的第三方的监督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