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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告大观(理论版)》 2010年第1期
摘 要: 在农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墙体广告的说服能力很强。本来没有危害的墙体广告随着农村消费转型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农村消费者收入水平低,消费知识缺乏,消费习惯易于为不法企业利用,导致农村消费者成为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我国《广告法》及其配套规定未能对规制农村墙体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广告执法施力不均使违法的农村墙体广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应当对作坊广告和企业广告做出区分,配以不同的治理机制。应当完善农村墙体广告法律规定,加强农村地区的广告监管。
分 类 号: [D92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