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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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6年第26期104-105,共2页
摘 要:
重性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越发凸显,精神病人致病因素的社会化影响、产生危害的社会性,为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公平,应当构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保障受害者获得妥善赔偿。商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部门财政能力有限,应当激励商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构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
关 键 词:
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责任险
政府部门
商业保险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