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6年第22期264-266,共3页
摘 要: 随着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与成熟,企业在寻求垄断时会更多地采取心照不宣的协同行为,避免留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直接证据。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中发生的协同行为逐渐增多,不但造成了严重的反竞争后果,也对执法机关的能力提出了挑战。本文认为只有建立起合理的宽大制度、科学的证据认定标准以及综合性的制裁体系,才能更好地抑制协同行为的发生并阻碍其维持,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