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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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5年第4期163-164,共2页
摘 要:
2013年9月25日,广州市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中止权的问题,其将中止的权力赋予了被申请人,赋予其在某些客观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广州市将中止决定权赋予了被申请人也就是行政复议决定执行者。这在程序上以及操作上都存在问题,不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 键 词:
中止决定
程序正义
救济程序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