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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跳桥扰秩行为的几点看法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出  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43-144,共2页

摘  要: 一、问题性质在公共场所以表达诉求为目的的爬高跳桥、跳楼,在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以违法行为定性。纵观那么多的爬高跳桥、跳楼行为,大多属于手段,当事人的目的是通过爬高吸引大家眼球、绑架社会、要挟政府,从而达到诉求的目的。其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引起众人围观,导致交通堵塞,影响了市民正常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明显构成违法。就违法性而言,它跟非法上访、

关 键 词: 问题性质 交通堵塞 公共秩序 违法性 扰乱公共秩序罪 入罪 刑事处罚 个人使用 情节严重 极端方式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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