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2年第10期76-78,共3页
摘 要: 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来看 ,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机构大致有三种模式 :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由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或法院来决定保全问题。三种模式各有优劣 ,笔者赞同第一种模式。综观各国仲裁立法以及有关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由当事人向有权的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要有正当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