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律方法》 2016年第2期162-176,共15页
摘 要: 作为概念的可废止性,最早由哈特引入法哲学领域,却是在论证理论、认识论与逻辑学等领域获得广泛关注之后,才逐渐在伦理学、法学等规范学科内获得影响力的;作为理念的可废止性,却并非哈特最早提出,而是贯穿于西方哲学与法学发展的始终,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以及戴维·罗斯以及约翰·杜威等人,都有所论述,甚至可以说,只要法律试图以一般化形式来指引行为,那么,法律可废止性理念就会是法学的核心论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