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 2012年第5Z期60-60,27,共2页
摘 要: 近年来,行为人窃取、骗取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意见。本文主要讨论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为的罪或非罪之中的一个方面——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以对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保护法益、对象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等问题的辩证分析作为切入点,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后,认为对于行为人盗窃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所占有财物的行为,应该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会否受到财产损害,如果两个方面都具备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否则,不宜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相应罪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