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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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韩山师范学院
出 处:
《海峡法学》
2016年第4期55-62,共8页
摘 要:
台湾地区保障公民通讯秘密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保障通讯的内容,也保护通讯记录。通过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调取部分案件通讯记录应恪守重罪原则、法官保留原则与相当事由原则,从而建构起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运作程序已具备法治化与正当性,此举能够较好地保护公民的通讯记录,进而保障通讯秘密自由权。
关 键 词:
通讯记录
隐私权
人性尊严
正当程序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