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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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391-398,共8页
摘 要: 新《破产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将本法的直接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关 键 词: 破产法 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通则 取得法人资格 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民事权利能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