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351-359,共9页
摘 要: 从1844年英国成立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至今合作社有160多年的历史,它已从原来发起的欧洲,发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等各大洲,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我国合作社的历史较长,规模不小,目前农村已有140多万个合作社,比较专业的有14万个,但关于合作社的立法相当不完善,宪法只把合作经济定性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民法通则》难以确定合作社适当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本文试以几种民商事主体为参照系,对合作社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