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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复合伙制度的应然选择

作  者: ; ;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13-18,共6页

摘  要: 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其制度渊源实际上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如古罗马伟大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论告示》第31编和《论萨宾》第30编中分别写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合伙的合伙人。""我的合伙人可以与另外一个人组成一个合伙吗?我们说。可以。"现在,德国、俄罗斯、法国、美国等国家立法都承认了复合伙制度。如在德国,不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他普通商事合伙。

关 键 词: 复合伙 无限连带责任 信义义务 有限合伙制度 转投资 合伙组织 商事合伙 国家立法 乌尔比安 债权人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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