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现代交际》 2016年第3期105-106,共2页
摘 要: 目前两岸四地在交流活动方面,达成了三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议,化成世界贸易组织以及章程规程当中的一部分,其相互之间也达成了自由贸易协议。但是两岸四地并没有变成一个完全的、体系化的经济区域。国际贸易组织是近代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以及国际法相互的促使下,在1850年左右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组织,其组织出现后的50年当中,经济、贸易等方面更好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同时各个国家的法律也越发显现出相关方面的漏洞。超国家法是目前法制的新产物,从欧盟的持续合作以及不断的有国家加入这个组织就能看出这种新类型的法律形式是成功的,并且符合时代的要求。两岸四地经济贸易的合作加深,尤其是经济贸易以外的很多领域都在交流以及不断深化合作,为了加快实现其全面一体化的目标,法律形式的全新探索以及合理应用就成为了实现一体化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