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出 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91-98,共8页
摘 要: 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刑法学中各自独立的两种理论范畴,因而主张以结果加重犯取代转化犯的观点不可取。它们的界限应从其结构上加以区分,即是否要求基本行为具有产生"重结果"的危险性;基本行为与"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非平行"特点;行为人对"重结果"的认识是否超过行为人的故意范围。如果肯定,就是结果加重犯;反之,就是转化犯。正因为如此,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未遂考察的基点各异,即前者在于转化罪,后者在于基本犯;而且,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共犯判断的标准也存在差别,即前者是意思联络,后者是预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