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建筑》 2014年第16期45-46,共2页
摘 要: 新合同示范文本和新清单计价规范引入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后,贵刊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多篇文章加以探讨.如李继忠、李继江认为:索赔逾期即丧失实体权利的规定无疑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违反了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如徐江认为: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产生的“过期作废”问题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冲突(尤其是索赔时效短于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产生的“过期作废”问题,应不具有法律效力(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又如杨磊认为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无效.他们都认为工程索赔期限是诉讼时效,这是不对的(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 工程索赔 期限 不等 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 法律效力 计价规范
领 域: [建筑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