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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目标的多元性

作  者: ;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1-8,共8页

摘  要: 竞争法的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而实现的功能。竞争法目标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明确的竞争法目标,可以减少或避免立法文件中的歧义、疏漏或失误,同时为法官们统一解释和适用竞争法规范提供一般指导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自1990年以来已经有超过35个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制定或实质性修改了竞争法。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关 键 词: 竞争法 经济转型国家 反托拉斯 谢尔曼法 美国最高法院 哈佛学派 消费者福利 竞争秩序 美国司法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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