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127-131,共5页
摘 要:
在投资基金的三方当事人中,投资者处于核心地位。如何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者所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对于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更好的保护我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法
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权益
立法完善
基金管理人
法律机制
信托法
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当事人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