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50-54,共5页
摘 要: 如今生态正义理论已得到了我国许多环境伦理学者的关注,但却缺少在法律层面的运用,生态正义在我国仍属于道德层面而没有被纳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来,特别是缺少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企业很难自觉地负担环境成本,承担生态损害的填补责任,从而造成了生态损害后果由社会公众承受的生态损害责任分配不正义的现象。为了抑制和矫正这种现象,我国急需将生态正义法律化,在立法中确立生态权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建立生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