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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东社会科学》 2014年第2期236-244,共9页
摘 要: 传统意义上,人格尊严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人格尊严消极地不受侵害,目的在于保护人的完整性,与此相应,人格权主要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主要受侵权法调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也未得到法律的肯定。随着人格尊严内涵的扩展,人格权逐渐具有积极利用的内涵,人格权中经济价值也逐步获得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格权的精神利益不可分离,从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应当否定人格权中经济价值具有"可让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