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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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江海学刊》 2014年第3期125-132,共8页
摘 要: 学位标准立法应当坚持学术性、开放性和操作性的立法导向。我国现行学位标准立法存在定位模糊化、内容空洞化和标准同质化的制度缺陷。未来学位立法应当设定国家学位的基础性标准,授予大学学位标准制定权,实现国家对学位质量的宏观控制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 学位标准 学位立法 学位制度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