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检索词: (英文)题名=T 作者=A 关键词=K 摘要=R 机构=O 主题=S 刊名=M 分类号=N
检索规则说明: [&]代表"并且";[|]代表"或者";[!]代表"不包含" (运算符两边不需要空格)
检索范例: 范例一:(k=科技[|]k=技术)[&]t=范并思 范例二:t=计算机应用与软件[&](R=C++[|]R=Basic)[!]t=西华师范大学
主办单位:
出版地:
ISSN:
主编:
邮发代号:
中图分类号: 选择
作 者: ;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 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2期56-60,共5页
摘 要: 我国法律有关证券权利变动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明晰。有体证券权利应当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交付转让以合意和交付为要件;背书转让以合意、背书和交付为要件。无体证券权利应当以登记变更为公示方式,变动要件包括合意和变更登记。维护集中交易的证券权利变动安全,既不是善意取得,也不是集中清算,而是交易账户自身的人格化。
关 键 词: 权利变动 交付 背书 登记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