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
出 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4年第2期131-132,共2页
摘 要: 我国在1999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基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而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然而我国古代孝文化中有关老人精神赡养的提倡主要依赖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并没有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更多地加以强制性规定。以法治孝,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精神慰藉的义务,不仅能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得到慰藉的需要,同时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美德、构建和谐家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