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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我国农村信用社存续的有效路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作  者: ;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商研究》 2014年第1期136-145,共10页

摘  要: 我国农村信用社因其立法层级低、变动大、公法性等问题而陷于存续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农村信用社立法先行、利益交换与民主管理等公私合作经验;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确立保障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私法机制;通过利益交换机制创设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立法还应赋予农村信用社对治理形式的选择权利,设定政府的法定义务,通过公私合作路径求得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农村信用社 公私合作 立法先行 利益交换 民主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法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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