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出 处: 《理论月刊》 2013年第10期82-86,共5页
摘 要: 尽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生活习惯和自由意志的存在,吸烟得到社会的承认、理解和尊重。但是这种行为危害健康、害人害己,缺乏"正当性"因素而不构成权利。控烟已成社会大势所趋,法律对吸烟自由的规制多于保护,吸烟与其说是"自由",不如说是"不自由"更为贴切。"左手控烟右手卖烟"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控烟立法,地方倒逼与部门支援相结合的迂回突破、青少年、公共场所和图形警示相结合的关注重点、不对称阻吓与注重效果相结合的立法技巧应该成为我国控烟立法的现实方向和路径选择。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