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 《高教探索》 2013年第5期118-122,共5页
摘 要: 我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究其本质乃是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其根本目的。我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仍存在定位模糊的缺陷,导致法律硕士的考核标准难以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有效对接,在理论课程考核、实践环节考核和学位论文考核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法律硕士考核标准,从基本素质考核标准、基本知识考核标准和法律实务处理能力考核标准三个方面设置总体性和指导性的考核标准,并对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的考核标准做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