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3年第21期41-42,共2页
摘 要: 国家海洋主管机关以所有权人的代理人身份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为设定海域使用权而订立的出让合同,无论是定性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要维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与平衡。在创设海域使用权的过程中,应该将现有的"项目用海批复"这种单方面的运作模式改为"海域使用权创设合同"这种双方协商模式。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进一步加大推进海域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