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 《财会月刊》 2013年第6期47-48,共2页
摘 要: 商业汇票贴现因银行一般附带有追索权而形成贴现企业的潜在债务,会计制度将其视同为质押借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即使在视为质押借款的前提下,企业对商业汇票贴现仍然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带息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更是如此。企业应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基本思想及会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较小的方法,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真实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