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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行政学院
出 处: 《政治与法律》 2013年第7期98-106,共9页
摘 要: 我国的行政听证可细分为决定类听证和决策类听证。决策类听证具有决策民主化、理性化、合法化以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和功能,系行政决策程序之核心。当前的决策听证存在缺乏专门的中央统一立法,以及决策听证结果没有明确其法律拘束力两大问题,同时在决策听证程序的形式要件、发动的主体和条件范围以及组织和参与者范围等方面规定存在瑕疵。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法律效力的途径,一是根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程序区分行政决策听证种类;二是明确正式听证的确定原则、标准和范围;三是加强与相关听取公众意见形式与决策听证的有机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