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再评《公司法》第76条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

出  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29-31,92,共4页

摘  要: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大代表资格和股东资格应自然终止。《公司法》第76条所称"继承股东资格"不仅词不达意,甚至以词害意,其维护企业代际传承的立法原意被模糊不清的立法语言所损害。参照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的继承安排,建议将其修订为:"依照继承法继承出资额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以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表达法律意义,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关 键 词: 继承法 公司法 股东资格 法律语言 交叉注释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相关作者

作者 周志轶
作者 李梦薇
作者 严丽莹
作者 卢海
作者 朱羿锟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相关领域作者

作者 康秋实
作者 廖伟导
作者 廖芳
作者 张万坤
作者 张光亚